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30號原 告 廖鴻璋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被 告 巨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為銘 複代理人 楊鎮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