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被告
羅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