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鍾富丞
- 被告
-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吉
- 被告
- 羅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