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68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吳奇偉
- 訴訟代理人
- 許春芬律師
- 被告
- 燈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灯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魏宗源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部分 原告於本案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時主張原告撥款係符合國際組 織作業規定之證明為何? 被告部分 請就被告與本件持卡人之交易模式及本件交易時程、經過、是否 為首次交易等情為完全說明並附具證明。 (並請就原證2即本件交易相對人於101年7月19日出具Proforma Invoive之理由完整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