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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686號

返還簽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吳奇偉
訴訟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告
燈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灯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魏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部分
原告於本案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時主張原告撥款係符合國際組
織作業規定之證明為何?
被告部分
請就被告與本件持卡人之交易模式及本件交易時程、經過、是否
為首次交易等情為完全說明並附具證明。
(並請就原證2即本件交易相對人於101年7月19日出具Proforma
Invoive之理由完整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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