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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 原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瑾如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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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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