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許稱山
- 原告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訴訟代理人 許英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瑾如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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