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鴻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946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