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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原告
版圖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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