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原 告 版圖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孜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