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原 告 版圖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孜睿 被 告 林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