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0號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楊書瑄律師 被 告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浩 訴訟代理人 李清萍 李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原告所提出之室內設計裝修管理合約內容第3條第2項約定:「不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民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處理,並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