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 原告
- 詮晟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物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