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蕭博文 被 告 普霖科技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