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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吳若萍

  • 當事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霖科技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訴訟代理人 蕭博文 被   告 普霖科技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 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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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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