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3號
- 原告
- 奕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萬1111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