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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黃智偉

  • 當事人
    奕輝工程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3號 原   告 奕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1111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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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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