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46號
- 原告
-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