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大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