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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䧕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亭慧
訴訟代理人
吳順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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