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 原告
- 䧕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亭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