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 原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 訴訟代理人
- 王祥維
- 被告
-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洋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維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