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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 原告
    林世明即居德室內設計工作室法人
  • 被告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原   告 林世明即居德室內設計工作室 被   告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兩造所簽訂之居德室內設計裝璜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 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兩造既合 意因本件工程所生之訴訟,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管轄意思不明,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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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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