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4號原 告 薛春蘭即品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左孝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501元,應繳 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