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 原告
- 勇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卿
- 被告
- 德毅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育康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