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李業憑
- 原告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業憑 訴訟代理人 李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山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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