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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莊壯麗

  • 原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黃毓茹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五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台灣雙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羽公司)委託原告運送貨物,原告為此轉委託被告處理,被告則以德翔臺北輪TS TAIPEI (下稱系爭船舶)運送上開貨物,惟系爭船舶於新北市石門外海海岸發生擱淺等事故,導致貨物受損,承保該貨物之保險人即訴外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理賠雙羽公司新臺幣433,410元後已向原告求償,現由本院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5號受理繫屬中,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原告是否應賠償第一產險之損失,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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