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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原告
陳如碧

      陳昭岑

      洪惠琳

      陳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00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4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0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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