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 原告
- 陳如碧
陳昭岑
洪惠琳
陳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00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4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0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