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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鴻
送達代收人
陳怡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周民俶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2,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00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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