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鴻 送達代收人 陳怡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周民俶等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