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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告
博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圭
被告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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