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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原告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1,929元,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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