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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10號

上 訴人即

被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635元,應徵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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