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1號
- 原告
-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黃于芸
上列原告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黃于芸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玉敏、唐國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玉敏、唐國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玉敏」、「唐國泰」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陳玉敏、唐國泰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陳玉敏」、「唐國泰」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