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1號

原告
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

      黃于芸

上列原告陳國益即鴻騰企業社、黃于芸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玉敏、唐國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玉敏、唐國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致當事人未特定,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玉敏」、「唐國泰」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陳玉敏、唐國泰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陳玉敏」、「唐國泰」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