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原 告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庭目錄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8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