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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雯珊

  • 當事人
    張宸綱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29號原   告 張宸綱 被   告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芊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宸綱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8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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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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