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29號
- 原告
- 張宸綱
- 被告
-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芊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宸綱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8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