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伏谷清、施惠昇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麥克亞倫渡假村有限公司法人、余亞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49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蔡適帆 被 告 麥克亞倫渡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昇 被 告 余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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