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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妏娟造園景觀企業有限公司、張佩茹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40 元(計算式:49,010元+146,370 元+16,660元=212,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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