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林樂萍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妏娟造園景觀企業有限公司、張佩茹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40 元(計算式:49,010元+146,370 元+16,660元=212,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鳳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