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妏娟造園景觀企業有限公司、張佩茹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40 元(計算式:49,010元+146,370 元+16,660元=212,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