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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
原   告
吳巧梅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陳若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陳若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萬元
,應繳裁判費4萬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3,8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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