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原 告 吳巧梅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若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萬元 ,應繳裁判費4萬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3,8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