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19號
- 原 告
- 吳巧梅
-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
- 公司、陳若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陳若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萬元
- ,應繳裁判費4萬4,3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 尚應補繳4萬3,8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 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