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49號
- 原告
- 高永發
- 被告
- 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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