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70號
- 原告
-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瑞
- 被告
-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日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元
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