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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尚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瑞
被告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日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元

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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