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0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05號
- 原 告
- 衛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標
- 被 告
-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格斯(Wright Christopher Sha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