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51號原 告 郭禮勳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秀捷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屋(下稱系爭訴訟標的)返還予原告,然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倘原告不能提供,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0,000 元,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 元,尚應補繳16,335元,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