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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曾瑞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原   告 曾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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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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