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75號原 告 曾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