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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李宜娟

  • 原告
    謝昭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原   告 謝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人民幣2,000,000元×新臺幣(下同)4.655元(起訴日即106年9 月12日人民幣賣出匯率)=9,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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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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