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84號
- 原告
- 王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温瑞鳳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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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 被告
- 陳中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鄒永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被告是否於106年8月29日將系爭建物2、3樓騰空,並將鑰匙交由警衛室轉交原告?
㈡原告何時拆除系爭建物2樓至3樓樓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