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84號原 告 王桂英 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 被 告 時尚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被 告 陳中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被告是否於106年8月29日將系爭建物2、3樓騰空,並將鑰匙交由警衛室轉交原告? ㈡原告何時拆除系爭建物2樓至3樓樓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