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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3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被告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原住同上(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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