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志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5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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