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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5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郭力菁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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