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53號
- 原 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 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 被 告
- 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