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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3號

原告
李耀慶
原告
陳耀吉
被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5樓之3,為被告民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及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且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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