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453號
- 原告
- 李耀慶
- 原告
- 陳耀吉
- 被告
-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逢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市○○道0段000號5樓之3,為被告民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及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且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