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5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達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北簡字第12505 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