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59號原 告 賀來喜企業社(原讓與人渣打商銀再讓與台灣金聯 資產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宥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原 告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施云律師 符玉章律師 參 加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李清華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 被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被 告 陳宗德 住基隆市○○路0巷00號 被 告 吳東熙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3 樓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黃惠君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0樓 被 告 呂學都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0樓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游皓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景羲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何正凱 住同上 被 告 楊恒雲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梁瓊玖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12樓 被 告 李陳錦鶯 住台中市○○區○○街○段00巷00弄00號 臺北市○○路0段00號4樓 被 告 李姿穎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3 臺北市○○路0段0號12樓 被 告 何宗遠(被繼承人何榮庭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何宗(被繼承人何榮庭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何宗道(被繼承人何榮庭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何青樺(被繼承人何榮庭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住臺北市○○區○○路0巷00號 被 告 何宗儒(被繼承人何榮庭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3樓 被 告 陳金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 樓 被 告 周豐堯(被繼承人周清福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街0段000號2樓 被 告 廖素美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被 告 蔡黃敏珠 住基隆市○○路00號3樓 被 告 林芳伶 住新北市○○區○○路0號2樓 被 告 林阿招 住臺北市○○街0段000號2樓 被 告 蘇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何建裕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 告 楊竟忠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1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本院95年度執字第62830號強制執行事 件於106年9月4日所製作之11分配表1中,所分配如更正附表一所列之次序、被告及金額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受償。㈡本院95年度執字第6283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6年9月4日所製作之11分配表2中,所分配如更正附表二所列之次序、被告及金額應 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受償。然兩造就本院95年度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9分配表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所製作之10分配表業經本 院104年度訴字第391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均尚未確定,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