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琴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欽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豐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