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10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1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訴人
即原告
潘欽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豐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