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商品真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237號原 告 江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確認商品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 年9 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安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該裁定已於106 年9 月25日發生效力,然原告迄未補正到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