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0號

原告
唐家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義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