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