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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林樂萍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44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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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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