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9號原 告 葛台友 被 告 新唐人亞太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