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原 告 蕭志安 被 告 環宇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nneth Edward Head JR 訴訟代理人 蔡淑莉 李禮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計算式:美金6543.72 元×106 年8 月24日 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0.452元=19萬92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