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 原告
- 蕭志安
- 被告
- 環宇全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nneth Edward Head JR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莉
李禮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計算式:美金6543.72 元×106 年8 月24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0.452元=19萬92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